「唯一責任」的概念是英國入境法中其中一個較為複雜且執行嚴格的要求,特別影響申請永久居留(ILR)的 BNO 簽證持有人子女。對於 BNO 家庭而言,尤其是在涉及離婚父母或「太空人家庭」(即一方父母長期於海外工作)的情況下,證明「唯一責任」是一項挑戰,並可能直接影響家庭能否繼續在英國共同生活。

英國入境法下「唯一責任」的定義

根據英國內政部於《兒童附錄》中的定義,「唯一責任」是指:「當其中一位父母放棄或已不再履行作為父母的責任,而另一位父母則完全掌握並提供子女日常照顧與福祉方向的控制權。」

此一概念不僅關乎法律監護權,更要求證明該名父母在實質上持續主導子女成長過程中的各項重大事務。

也門案例原則

具指導意義的案例 TD (Paragraph 297(i)(e): “sole responsibility”) Yemen [2006] UKAIT 00049 為判定「唯一責任」奠定了重要法律框架。該案明確指出:「唯一責任的測試是,該名父母是否持續控制並主導子女成長,包括就其一生中所有重要事務作出決定。」

TD 案例中法庭列出若干關鍵原則:

  • 以事實為本:須根據實際生活情況和證據作出判斷,不能僅憑法律地位或名義上的監護權。
  • 屬於例外情況:若雙親皆持續參與子女成長,一方單獨擁有唯一責任將屬罕見。
  • 區分控制與照顧:核心問題是誰在長期主導子女成長,而非僅限於誰提供日常照顧。
  • 掌握重大決策權:如教育、醫療、居所選擇等,須由該名父母最終作出決定。

建立「唯一責任」所需證據

要證明唯一責任,須準備涵蓋多方面的詳盡文件,包括:

經濟支持:

  • 銀行對帳單顯示由一方獨力供養子女
  • 海外匯款紀錄證明定期負擔開支
  • 其他能反映該名父母承擔子女日常支出之證明

重大決策主導權:

  • 子女學校文件列該名父母為主要聯絡人
  • 醫療記錄顯示由該名父母作醫療決策
  • 教育、宗教信仰、居住地選擇等由該名父母作主導的文件或通訊紀錄

與另一方父母關係:

  • 法庭命令授予該名父母獨立監護權(僅此並不足夠)
  • 若對方已離世,須提供死亡證明
  • 證明對方已放棄或不再參與子女的照顧與決策

複雜家庭情況下的挑戰

離婚父母:即使已離婚,若雙方仍參與子女生活,例如定期聯繫或共同作出重要決策,未必能證明「唯一責任」。僅僅擁有法定監護權,亦未必符合要求。

太空人家庭:若一方在海外長期工作,另一方雖於英國獨力照顧子女,惟如海外父母仍對子女教育、醫療或其他重大事宜有所參與,亦會影響「唯一責任」的成立。

替代途徑:「嚴重及令人信服的原因」

如無法證明「唯一責任」,子女仍可透過另一途徑申請,即證明有「嚴重及令人信服的家庭或其他理由,使拒絕子女入境屬不適當」。該標準要求提出具體且明確的特殊情況,足以支持家庭重聚。

根據內政部指引,以下情況或可構成該理由:

  • 一方父母因當地政治、安全或健康因素無法照顧子女
  • 法律或文化原因導致子女無法繼續在原居地生活
  • 父母在海外承擔重要醫療治療或家庭責任
  • 子女與在英父母實際共同生活,而另一方已實際缺席

儘管內政部於最新指引中移除「異常性」一詞,實務上標準仍十分嚴格,需具充分證據佐證,並根據個案事實審視。

總結

「唯一責任」是英國移民法中最具挑戰性的要求之一,對於 BNO 家庭,尤其是涉及離婚或跨國家庭的情況,尤為關鍵。也門一案至今仍為該原則的權威指標,其核心是實質性、持續性的照顧與控制,而非名義上的責任或偶爾參與。

對於離婚父母或「太空人家庭」而言,應謹慎審視是否適合以「唯一責任」作為申請基礎。及早尋求法律意見,準備詳盡證據,同時考慮其他可行選項,有助保障家庭得以在英國團聚與穩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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